暖心!一面迟来的锦旗 一声迟来的感谢

2022-04-24

      4月6日,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陈敬民所长收到来自安徽芜湖寄来的旌旗,旌旗上印着“诚实鉴定技精湛,司法正义铸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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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是怎样的:2019年10月,安徽省芜湖市某人民法院委托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医疗侵权纠纷作电子病历数据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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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小组通过到现场取证及对检材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医院治疗期间的电子病历电子数据多处有遗漏、删除和修改内容的行为,病历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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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 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必经程序,客观、全面、规范、完整的病历资料是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素材,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客观、全面、规范、完整的病历资料。本案中,经湖北诚实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患者在医院治疗期间的电子病历电子数据多处有遗漏、删除和修改内容的行为,病历不真实。此后,该病历不真实的情况导致 多家鉴定机构无法受理医疗行为过错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医院具有过错,其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全部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医院的上诉请求、事实及理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患者的电子病历经鉴定:存在多处遗漏、删除和修改内容的行为,病历不真实。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情形。多家鉴定机构亦均指出病历不真实系无法作出相关鉴定的原因之一,因此一审认定医院应承担侵权责任,并确定了相应的赔偿范围,具有法律及理实依据。医院上诉请求及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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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事隔几年收到这份迟来的旌旗,也是对我们司法鉴定人最大的鼓励与欣慰。无论曾经有多少不理解与埋怨,只要我们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阳光总是灿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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